一、對象:
1.學生經考察確有改過自新,積極向上之具體事實者。
2.學生在考察期間未再有觸犯任何校規,均可經由規定手續辦理銷過。
二、實施方式:
1.學生經申請後,由相關教師利用考評表,實施學生改過銷過日常行為評鑑考察,依規定:
(1)警告經過須經一週以上之考察。
(2)小過需三週以上之考察。
(3)大過需經六週以上之考察。
2.考察通過後需進行愛校(班)服務,達到以下次數:
(1)警告需做滿3小時愛校(班)服務。
(2)小過需做滿8小時愛校(班)服務。
(3)大過需做滿20小時愛校(班)服務。
3.考察實施完畢,並完成服務,由導師填寫學生行為改善事實,送請學務處予以銷過。
三、考察與愛校服務由該班導師,視學生日常表現得以同意同時進行。
四、銷過申請單以案件為單位,一件填寫一張。
五、學生改過銷過確定後,該生懲罰紀錄不登入該生成績通知單,但列入個人輔導資料上備查,並且不會更改當學期操行成績。
六、本要點經校長核准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新竹縣立二重國民中學 學生「愛校(班)服務」暨學生「銷過」申請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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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 級 |
班 級 |
姓 名 |
申請銷過處分種類 |
處 分 原 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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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告 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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座 號 |
小過 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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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過 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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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 請 日 期 |
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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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審查階段 |
家長意見 |
導師考核意見 |
英文師 |
國文師 |
數學師 |
理化師 |
地理師 |
歷史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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簽章 |
簽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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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民師 |
美術師 |
音樂師 |
體育師 |
地科/家政 |
健教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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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教組長 |
學務主任 |
教務主任 |
輔導主任 |
校 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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簽章 |
簽章 |
簽章 |
簽章 |
簽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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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務主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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簽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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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完成愛校(班)服務,銷過登錄階段 |
勞動服務日期 |
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|
愛校(班)服務 總時數 |
共 小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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導 師 考 核 |
請各科老師簽章或寫下意見 |
英文師 |
國文師 |
數學師 |
理化師 |
地理師 |
歷史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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簽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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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 教 組 長 |
公民師 |
美術師 |
音樂師 |
體育師 |
地科/家政 |
健教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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簽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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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務主任 |
教務主任 |
總務主任 |
輔導主任 |
校 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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簽章 |
簽章 |
簽章 |
簽章 |
簽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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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務處幹事 |
簽章 |
登錄時間: 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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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 記 |
1申請銷過同學應自行填妥各欄基本資料,以案件為單位,一件填寫一張。 2. 銷過申請考察期:警告一週、小過三週、大過六週,期限內均不得有懲處紀錄。 3. 銷過審查程序:警告由家長、導師及生教組長核定,小過由家長、導師、任課老師、生教組長及學務主任核定,大過由家長、導師、任課老師、生教組長、各處室主任及校長核定。 4.小過以上各科老師有三位以上意見者,無法完成銷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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愛校(班)服務登記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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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通知 導師 |
日 期 |
時 間 |
共計(分/時) |
服務內容 |
教師審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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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已通知 □未通知 |
月 日 |
點 分至 點 分 |
分/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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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已通知 □未通知 |
月 日 |
點 分至 點 分 |
分/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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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已通知 □未通知 |
月 日 |
點 分至 點 分 |
分/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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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已通知 □未通知 |
月 日 |
點 分至 點 分 |
分/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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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已通知 □未通知 |
月 日 |
點 分至 點 分 |
分/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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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已通知 □未通知 |
月 日 |
點 分至 點 分 |
分/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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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已通知 □未通知 |
月 日 |
點 分至 點 分 |
分/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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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已通知 □未通知 |
月 日 |
點 分至 點 分 |
分/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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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已通知 □未通知 |
月 日 |
點 分至 點 分 |
分/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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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已通知 □未通知 |
月 日 |
點 分至 點 分 |
分/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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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已通知 □未通知 |
月 日 |
點 分至 點 分 |
分/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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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已通知 □未通知 |
月 日 |
點 分至 點 分 |
分/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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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已通知 □未通知 |
月 日 |
點 分至 點 分 |
分/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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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已通知 □未通知 |
月 日 |
點 分至 點 分 |
分/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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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已通知 □未通知 |
月 日 |
點 分至 點 分 |
分/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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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已通知 □未通知 |
月 日 |
點 分至 點 分 |
分/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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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 計 |
小時 |
銷過學生: 簽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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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 記 |
1.警告需愛(班)校服務3小時;小過需愛(班)校服務8小時;大過需愛(班)校服務20小時。 2.愛校服務必須事先找好需要服務的組長或主任,並提前告知班導,否則當次可不採計算。 3.中午時段執勤愛校服務,一律以半小時計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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